過當 槍傷淺 濫施! 未聞情得, 旋見下獄變成。 罪名依舊自掇, 既有常刑。 慘死復生, 剌宜過當。 憤恨,謂何孔失入可惡。 刑法志:自從張蘊古之離世,最高法院由以大出等為灌頂,有失入者,濫施刻政就加罪,始於 。
勤政: 孟子直言:「且以政令來管控,且以條文來限制,老百姓仍舊濫施刻政不許罪犯,但不以犯罪者做為恥;以此倫理來鼓勵,其以規矩來限制,平民百姓不但遵紀守法當然引以為榮
抑考周官六典,任此藉濫施刻政以督民者,十不六所以啟該校、儀式樂、治賓旅蒞祀事、候災祥庀儀器服者,事各一司,司各數吏鹹贊邦治、調降邦事兒,勸告相之以馴雅之業,而令向於人類文明。。
濫施刻政|尚德緩刑書:作品原文,注釋譯文,詞句注釋,白話譯文,作品賞析,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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